(2015)龙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海根,方亚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方海根,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方亚泉,男,194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被执行人方海根、方亚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