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道林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昌源机砖厂八宝分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道林,白山市江源区昌源机砖厂八宝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姜道林。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昌源机砖厂八宝分厂,住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法定代表人王洪昌,系经理。申请执行人姜道林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昌源机砖厂八宝分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江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199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邱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