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长春市鲲鹏糖业有限公司与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鲲鹏糖业有限公司,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741号原告:长春市鲲鹏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东八条二号5栋502室。法定代表人:潘姝予,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潭旅游开发区擎天树街1205号。法定代表人:朱俣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鲲鹏糖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鲲鹏糖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鲲鹏糖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鲲鹏糖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长春市鲲鹏糖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苗秀秀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代理审判员 薛 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董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