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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穆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无业。委托代理人:王翠敏,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某,无业。委托代理人:祝瑞英,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群勇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鑫、周丽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刘丽莉担任法庭记录,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260元,退还上诉人梁某。审 判 长  刘群勇代理审判员  周 丽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