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穆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无业。委托代理人:王翠敏,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某,无业。委托代理人:祝瑞英,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群勇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鑫、周丽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刘丽莉担任法庭记录,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260元,退还上诉人梁某。审 判 长 刘群勇代理审判员 周 丽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