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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铁中立民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中立民终字第29号上诉人黎薇。委托代理人韦瑞宁,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黎薇不服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5)南铁立民初字第1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黎薇与被起诉人南宁水晶城商贸有限公司、南宁佳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租赁协议》系委托合同,本案纠纷系基于委托合同关系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2014)222号}》的规定,该院对双方争议不具有管辖权,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该院裁定不予受理黎薇的起诉。上诉人黎薇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南宁水晶城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租赁协议》,性质属于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由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5)南铁立民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指令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审理该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黎薇与南宁水晶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城商贸公司)、南宁佳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租赁协议》约定,黎薇将其购买的商铺委托水晶城商贸公司统一出租给广西南宁梦之岛水晶城百货有限公司,水晶城商贸公司在委托期限内,对该物业代为出租管理。水晶城商贸公司并非该租赁物的承租和使用人,其与黎薇是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该合同为委托人黎薇委托受托人水晶城商贸公司处理该商铺租赁的相关事宜,系委托合同。双方因履行该合同发生法律纠纷,系委托合同法律纠纷。上诉人黎薇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中铁路运输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黎薇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黎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朱 敏代理审判员 吕 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赵玉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