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雅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庆涛、呼伦贝尔天元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拉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雅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庆涛,呼伦贝尔天元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拉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呼伦贝尔市雅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华联小区8副3号。法定代表人刘利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培明,呼伦贝尔市雅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庆涛,男,1972年4月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告呼伦贝尔天元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河东新客运站。法定代表人王永祥,职务董事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拉尔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尚品国际106门市。负责人赵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穆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市雅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庆涛、呼伦贝尔天元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拉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呼伦贝尔市雅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雅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雅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赛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白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