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焦作市金德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昆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昆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328号原告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和平中街90号。法定代表人高会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月月、樊静巧(实习),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昆锋,男,汉族,1982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昆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昆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64元,减半收取为182元,由原告焦作市金德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