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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薇与陈文涛离婚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彭某,身份证地址:湖北省钟祥市。委托代理人张伟,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受理原告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因撤诉减半为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50元,本院退回原告75元)。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何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