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38岁。委托代理人倪友贤,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女,汉族,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永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丽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