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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38岁。委托代理人倪友贤,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女,汉族,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永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丽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