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吴霞玲与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霞玲,淮北市烈山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461号原告:吴霞玲,女,1963年12月出生,原友谊煤矿职工,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程伟,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烈山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代表人:况敬提,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吴霞玲与被告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子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赵子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于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