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晶云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牡丹江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赵XX被执行人牡丹江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牡丹江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儒审判员 张宝运审判员 黄洪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公滨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