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3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麻某、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麻涛,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41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某某,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涛,汉族。被告:张某某,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买某某,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麻某、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撤诉申请。诉讼费9428元,本院减半收取,4714元退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审 判 长 朱绍清审 判 员 崔 春人民陪审员 张 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伟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