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多吉与张志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多吉,张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多吉,西藏巴青县人。被执行人张志明,四川省大邑县人。多吉申请张志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多吉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7350.00元,我院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志明于2015年12月1日就剩余款项37350.00元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青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琼洛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嘎玛扎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