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执字第0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陶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207-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法定代理人罗某某。被执行人陶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陶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洛南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书,由陶某某支付张某某抚养费2500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75元,合计256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陶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本院通过洛南县邮政储蓄银行对陶某某之妻罗某甲的存款25675元予以划拨。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对25400元已领取,执行费27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德民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刘志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