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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衢州宝俊机械有限公司与朱惠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宝俊机械有限公司,朱惠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389号原告:衢州宝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五湖村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晓玲,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朱惠冲。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宝俊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惠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宝俊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原告衢州宝俊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