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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某、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峻县生格乡人民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王某某,丁某某,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峻县生格乡人民政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向某某,女,藏族。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青海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藏族。被告丁某某,男,汉族。被告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地址西宁市被告天峻县生格乡人民政府,住址:天峻县法定代理人洛某某某,生格乡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峻县生格乡人民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向某某、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奇  杰审 判 员 东巴仁青人民陪审员 肉  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达 措 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