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956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朱锦平。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何 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刘梦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