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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操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3141号原告:操某(身份证号码为330623197011233412),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住嵊州市鹿山街道西大湾村135号。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操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操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操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操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