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龚伟诉被告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伟,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龚伟,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刘文庆,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自贡市。法定代表人付晓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伟,男,汉族,27岁,住四川省威远县,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候姜,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伟诉被告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伟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伟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伟撤回起诉。受理费5元由原告龚伟负担。审判员 李水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熊一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