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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3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惠诚基业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惠诚基业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949号原告北京惠诚基业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交通大学院内(交大福利招待所二层)。法定代表人都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振奋,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吴建顺,董事长。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家栏路60号。法定代表人郭宏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惠诚基业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第一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案原被告系因修建贵广铁路工程的需要建立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系基于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原告依据该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供应贵广铁路工程施工所需的RPC电缆槽盖板,但被告并未按约向原告付款,由此成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诉请的货款系因其为贵广铁路工程的建设施工供应原材料而产生,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鉴于第一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第一被告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应当得到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