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剑诉颜文昌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颜文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1351号原告王剑,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刘江,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颜文昌,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与被告颜文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剑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剑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剑负担。审判员 ���苏忠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向 文 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