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恢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黄作造、朱如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作造,朱如高,苏中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恢字第1567号申请执行人黄作造,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朱如高,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苏中标,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黄作造与被执行人朱如高、苏中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温瑞执民字第7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经恢复执行到案款7346元,剩余案款42654元及其利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恢字第1567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爱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伟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