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根明诉被告程永杰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明,程永杰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611号原告王根明,男,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程永杰,男,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明诉被告程永杰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单克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