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剑与楚成洪,向嵘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楚成洪,向嵘,陈凝,周亚雄,张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621号原告王剑,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元祥,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楚成洪,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向嵘,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方中华、赵健,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凝,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熊飚,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周亚雄,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张雄,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诉被告楚成洪、向嵘、陈凝、周亚雄、张雄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剑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1.00元,减半收取1560.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陈 茂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人民陪审员 周江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彭海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