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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诉被告田增亮、马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田增亮,马占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4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负责人赵文,行长。被告田增亮。被告马占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诉被告田增亮、马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撤回对被告田增亮、马占花的起诉。审 判 长  岳建国审 判 员  王新志代理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苗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