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治波诉被告陕西星火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波,陕西星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801号原告张治波,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草阳村小区2号楼东单元12-7号,身份证号:610104197101145716。被告陕西星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旭景名园10号楼。法定代表人袁瑞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36号。法定代表人袁瑞林,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小平,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星火实业集团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长安区斗门镇南丰村东村南街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波诉被告陕西星火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治波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治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张治波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韩武娜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路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