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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沈文莲申请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民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沈文莲,女,汉族。被执行人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宁市太平镇和平路8号。法定代表人姜中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姜中云,男,汉族。被执行人肖俊文,男,汉族。被执行人伏禄寿,男,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昆民三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执字第2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今颖审判员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