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沈文莲申请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民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沈文莲,女,汉族。被执行人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宁市太平镇和平路8号。法定代表人姜中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姜中云,男,汉族。被执行人肖俊文,男,汉族。被执行人伏禄寿,男,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昆民三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执字第2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今颖审判员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