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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嘉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海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图壁县嘉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海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2572号原告:呼图壁县嘉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园林路庆源小区7-5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孙晓涵,公司经理。被告:王海浩,男,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呼图壁县嘉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呼图壁县嘉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王海浩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嘉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图壁县嘉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壁县嘉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马里亚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