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玉东与云南铁路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东,云南省铁路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朱玉东,男,汉族。被执行人云南省铁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云南省铁路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云南省铁路总公司的银行存款20560.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新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谢金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