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容勤爱与广东掌上品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勤爱,广东掌上品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507号原告:容勤爱,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7248。委托代理人:杜娟,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掌上品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绍增。原告容勤爱诉被告广东掌上品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上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容勤爱的委托代理人杜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掌上品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容勤爱诉称:原告容勤爱于2014年11月10日入职,职务为清洁工,工资标准为2400元/月,以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工资。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容勤爱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被告掌上品公司也按时发放工资。2015年6月29日,公安机关突然来到被告掌上品公司进行查封,并将公司部分员工带走做笔录。后来原告容勤爱得知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依法予以查处,相关管理人员亦被予以拘留。同日,被告掌上品公司的人事总监向所有员工宣布公司停业,所有员工从今天起不用再到公司上班。此后,公司便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原告容勤爱经多方寻求帮助,请求公司依法发放拖欠的工资,但均未能获得解决。综上所述,被告掌上品公司拖欠原告容勤爱劳动报酬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容勤爱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容勤爱的合法权益,原告容勤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掌上品公司向原告容勤爱支付6月份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等共计2640元。原告容勤爱对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被告掌上品公司6月份员工名册表,工资银行转账记录,6月份员工欠薪工资表。被告掌上品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容勤爱原在被告掌上品公司从事清洁工作,每月基本工资2400元/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原告容勤爱提交了其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明其每月收入工资2400元。原告容勤爱称被告掌上品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因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掌上品公司宣布停业,双方用工关系终止。根据原告容勤爱提供《6月份员工欠薪工资表(明细)》记录,被告掌上品公司欠原告容勤爱6月份工资2640元,其中固定工资2400元、补公积金240元,原告容勤爱称补公积金实为加班工资。本院认为:原告容勤爱已达退休年龄,与被告掌上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容勤爱为被告掌上品公司提供劳务,被告掌上品公司应当按约定向原告容勤爱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容勤爱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掌上品公司拖欠原告容勤爱劳动报酬2640元,原告容勤爱要求被告掌上品公司支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掌上品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容勤爱支付报酬2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掌上品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卫星人民陪审员 郑秀云人民陪审员 钟杏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蓝玉碧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