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磨刀门围垦综合发展公司与徐小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磨刀门围垦综合发展公司,徐小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538号原告:珠海市磨刀门围垦综合发展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宏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小飞,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思悦,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美,女,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1040。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磨刀门围垦综合发展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 判 长 陈志伟审 判 员 莫宇兴审 判 员 杨擎轩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人民陪审员 邵 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阳伟萍彭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