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滨商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俞陈剑、杭州碗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碗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巍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陈剑,杭州碗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巍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916号原告:俞陈剑。被告:杭州碗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浦沿路789号积家5幢1426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32813705-1。法定代表人:俞陈剑。被告:张巍。本院在审理原告俞陈剑诉被告杭州碗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巍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陈剑撤回对被告杭州碗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陈剑负担。审 判 长  钟飞燕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 记员  羊 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