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潮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单铭禧与刘义涛、于海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铭禧,刘义涛,于海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潮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单铭禧,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刘义涛,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于海萍,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单铭禧与被告刘义涛、于海萍追萦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铭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军人民陪审员 刘以杰人民陪���员郭增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宁晓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