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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潮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单铭禧与刘义涛、于海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铭禧,刘义涛,于海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潮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单铭禧,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刘义涛,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于海萍,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单铭禧与被告刘义涛、于海萍追萦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铭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军人民陪审员  刘以杰人民陪���员郭增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宁晓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