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广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宋春月、王贺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宋春月,王贺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南尖塔村。法定代表人韩俊强,职务经理。被告宋春月。被告王贺超。本院在审理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宋春月、王贺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春月、王贺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春月、王贺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以及保全费250元,由原告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敏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