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广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宋春月、王贺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宋春月,王贺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南尖塔村。法定代表人韩俊强,职务经理。被告宋春月。被告王贺超。本院在审理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宋春月、王贺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春月、王贺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春月、王贺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以及保全费250元,由原告廊坊市联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敏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