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与张艳丽、张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张艳丽,张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202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下仓镇后屯村东侧、津围公路西侧。负责人郭晓青,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敬东,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艳丽,农民。被执行人张国栋,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艳丽、张国栋(2015)蓟民二初字第014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0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