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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696号原告杨某某,男,1984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惠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