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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红宾与毛玉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宾,毛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444号申请人马红宾。被执行人毛玉梅。马红宾申请执行毛玉梅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马红宾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毛玉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协助申请人履行探视权义务,承担执行费5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毛玉梅的下落,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