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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桂英与罗来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英,罗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985号申请执行人周桂英,居民。被执行人罗来东,居民。周桂英与罗来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涟民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罗来东应付申请执行人周桂英劳动报酬款1170元,承担诉讼费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周桂英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来东长期外出躺债不归,具体地址不明,罗来东作为被执行人有多案在本院执行。经对被执行人罗来东财产进行调查,其无银行存款,亦无机动车辆及工商注册登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涟水县涟城镇近水楼台.学子苑21栋303室住房一套,已于2014年7月22日经本院裁定折抵给另案权利人戴魁生,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民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海峰执行员  高子贵执行员  孙 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姜宇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