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1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颜军民,柯维安,林秀连与简大泉,李东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军民,柯维安,林秀连,简大泉,李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由:附件:主送机关:抄送机关:机密程度:字第号印发数量:年月日封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173-1号申请执行人颜军民。申请执行人柯维安。申请执行人林秀连。被执行人简大泉,被执行人李东强。申请执行人颜军民、柯维安、林秀连与被执行人简大泉、李东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东强向申请执行人颜军民赔偿损失324842.42元。被执行人李东强向申请执行人颜军民、柯维安、林秀连赔偿损失162425.06元。简大泉对上述款项负担连带赔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7878元及执行费7209元。本案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无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询财产登记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的财产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是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11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潘明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