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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秦随林与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随林,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941号原告秦随林,男,1988年10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定陶县张湾镇东寨行政村东寨村人。委托代理人赵青,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文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负责人汪国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随林诉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随林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随林���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秦随林负担。审 判 长  段梦然人民陪审员  聂珲才人民陪审员  吴鹏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杨莹芝(校对人:杨莹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