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石磙诉被告张中宽、李爱萍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石磙,张中宽,李爱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997号原告张石磙(又名张中云),男,1945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中宽,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爱萍,女,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张中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石磙诉被告张中宽、李爱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石磙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石磙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石磙撤回对被告张中宽、李爱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石磙负担。审判员 马聚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永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