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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义朝等与张书勤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朝,丰贵香,张书勤,李书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张义朝,男,汉族,农民。原告丰贵香,女,汉族,农民。被告张书勤,男,汉族,农民。被告李书连,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朝、丰贵香诉被告张书勤、李书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朝、丰贵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审 判 员  赵天鹏人民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熙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