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夏红雨与池州天宇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红雨,池州天宇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00305号原告:夏红雨,男。被告:池州天宇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贻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红雨与被告池州天宇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红雨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夏红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红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夏红雨负担。审判员 马新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周 翔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