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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庐、钟敏、黎容球、汤马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庐,钟敏,黎容球,汤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法定代表人凌光武。被执行人汤庐,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钟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黎容球,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汤马龙,住湖南省醴陵市。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庐、钟敏、黎容球、汤马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2014)醴法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汤庐、钟敏、黎容球、汤马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8692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汤庐、钟敏、黎容球、汤马龙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汤马龙名下有银行存款11467元,其他名下均无银行存款,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3日,本院依法扣划了汤马龙的银行存款11467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将汤庐、钟敏、黎容球、汤马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汤庐、钟敏、黎容球、汤马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兴审判员  曾祥根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黄望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