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能斌诉被告文春富、太平洋财保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能斌,文春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467号原告朱能斌,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筠门岭镇。委托代理人曹丹青,会昌县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文春富,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站塘乡。委托代理人李群英,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95号。负责人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笑怡、韩丽娟,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能斌与被告文春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以以其他方式处理此事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能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5元,减半收取为184.25元,由原告朱能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木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