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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区北门公共服务中心与戴忠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区北门公共服务中心,戴忠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58-2号原告:滁州市琅琊区北门公共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刘德刚,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谷生,该单位员工。被告:戴忠柱,男,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琅琊区北门公共服务中心与被告戴忠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滁州市琅琊区北门公共服务中心以被告戴忠柱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琅琊区北门公共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琅琊区北门公共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滁州市琅琊区北门公共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弓家旺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人民陪审员  单标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