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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孟××与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2642号申请执行人孟XX,女,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X,女,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孟XX与被执行人李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红民初字第54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孟XX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X应履行每月探望申请执行人孟XX两次的义务。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孟XX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红民初字0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邵玉海审判员  孙国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