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3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3902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林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24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伍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