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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3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3902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林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24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伍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