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危安达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危安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232号罪犯危安达,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10)松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危安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危安达的犯罪所得。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13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危安达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6月至2015年8月累计获达标分22.2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危安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至2018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