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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丽执民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与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晨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晨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丽执民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住所地遂昌县。诉讼代表人:陈晓平,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法定代表人:周会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晨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庄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晨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以人民币6416700元的的价格网拍了被执行人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的成品及废品存货,划拨了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776920元,划拨了晨泰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76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395362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评估费、工人工资等426708.07元,交申请执行人受偿12335520元,剩余款项1191391.93元暂未支付(因其他法院要求参与分配)。本案抵押物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经三次网拍一次变卖程序,因无人报名而流拍,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先程序终结执行,等抵押物市场需求回升、价格行情上涨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浙丽执民字第1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章琳琳 百度搜索“”